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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长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认定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资助专干、各年级辅导员、导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组织领导与审核认定的主体责任。

(四)各学院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辅导员及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成员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备案。年级(专业)辅导员(班主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收集审查及民主评议过程的规范性负组织责任。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  认定依据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依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本科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学生(普困)和特别困难学生(特困)两档,研究生设置为特别困难学生(特困)一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困学生:

(一)建档立卡户学生、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

(二)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三)农村贫困及偏远地区的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死亡);

(四)父母或学生长期患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

(五)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六)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或国家扶贫政策要求按特困资助的学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真填写承诺内容,并由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建档的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介绍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和收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材料。

(三)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表中的家庭经济收入和已获得资助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贫困指数排名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排序,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大数据分析以及其他辅助手段获取信息对学院审核结果进行审核,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和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要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者存在奢侈消费行为等,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应按照相关职责和程序及时做出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精准识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精准的能力识别。按照生源(性别、城乡、东西部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年级、专业三个维度,选取专业选择、学习发展、人际交往、心理健康、素质拓展、就业择业、社会与家庭责任感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密切相关的问题为观测点,进行滚动调查,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并进行各类别、各年级、各专业贫困生需求对比分析,结合建档立卡及同等贫困学生专项行动制定有针对性的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认定组织应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学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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